问题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释义 | 当出现导致基金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或者约定情形时,依法应当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属于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极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一、股东有管理公司的权利吗 公司的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管理,这是股东的权利。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股权质押给银行后还能执行吗 股权质押给银行后,如果债务人不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行使质权,执行股权偿还债务。所以股权质押给银行的,可以执行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六条【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三、基金质押对质权人的法律效力 自质押生效时起,基金份额的质权人即享有如下权利: (1)收取基金收益的权利。 基金份额受益权的质权人有权收取基金收益,但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操作上,因基金份额质押后基金交易帐户即被冻结,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的分红方式是转份额,则所转的份额即进入相应的交易帐户,此时因交易帐户被冻结,所以所转入的基金份额也被冻结起来。 (2)取得基金份额受益权物上代位权的权利。 当基金终止时,对基金份额受益权的质押也同时终止,此时质押权及于基金份额受益权的代位物上,代位物通常是按照该部分基金份额分配的基金剩余资产,一般是现金。 (3)优先受偿权。 因开放式基金份额的折价、拍卖、变卖均涉及对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而因转让基金份额发生的非交易过户在大多数基金管理公司并没有普遍开展,所以最可行并且快捷的变价方式应当是赎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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