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兵的身体条件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1.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 2.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30%,不低于标准体重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千克. 3.视力:左眼裸视不低于4.5,右眼裸视不低于4.6; 4.听力:双侧耳语均低于5米,不合格。一侧耳语5米,它侧不低于3米,陆勤人员合格。 5.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厘米或者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6.文身:面颈部文身,着军地体能短袖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厘米的文身,其他部位长经超过10厘米,不合格。 7.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8.耳眼:男青年扎耳眼无明显疤痕、无可视性穿孔,不影响军容的,合格。 9.嗅觉:嗅觉丧失,不合格。嗅觉迟钝,防化兵不合格。 10.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 11.耳廓明显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12.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13.血压标准:收缩压:90mmHg;<140mmHg 舒张压:60mmHg;<90mmHg 法律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五条 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可以指定体检医院,也可以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设立体检站。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 第十九条 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抽查,抽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数的三分之一;经抽查,发现不合格人数比较多的,应当全部进行复查。潜艇人员、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空降兵以及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对全部人员进行体格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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