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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南京迁入政策积分落户的有关内容都有哪些
释义
    申请积分落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积分落户申请表。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有效《江苏省居住证》及复印件。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劳动(聘用)合同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六)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七)其他可以作为积分凭证的材料。
    第十六条收到申请材料后,承办人员应当当场查验。材料齐全的,应当立即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材料齐全的,区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分值的,区公安机关应当将申请人资料录入积分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积分档案,出具初审意见,有关电子信息材料报市公安部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或者积分未达到规定分值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市公安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转送相关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市公安部门根据审核情况确定最终积分,按照积分高低分别进行排名。积分相同者,按基本指标积分高低排名;基本指标积分相同的,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长的排名优先。
    积分排名于每年5月和11月在中国南京、南京公安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公示期满,市公安部门根据年度积分落户指标计划,按照积分排名确定落户名单,并将名单分送到区公安机关。区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名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应在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房屋落户。
    不具备前款落户条件的,可在申请人录(聘)用单位集体户,或者省、市、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
    不具备前两款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第二十二条获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有产权住房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随迁落户的,按照公安部门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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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