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选择之债的确定权是如何的 |
释义 | 选择之债的意思是当出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 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时应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为之,选择的效力,因意思表示到达于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无须相对人的承诺。由第三人行使选择权的,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第三人须向债权人和债务人为意思表示,但也有的国家法律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人为意思表示即可,如日本。 一、关于公司的债务可以转让吗 能,但是要得到债权人的同意。公司债务与一般的债务并无本质区别,除根据合同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外,当事人均可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进行转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二、债权的种类基本有几种 债的种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1、法定之债,指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 2、意定之债,指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债。 二、劳务之债与财务之债 1、劳务之债,指债权人须提供一定劳务来履行债务的债。 2、财物之债,指债务人应给付一定的财产来履行债务的债。 三、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 1、种类之债,指给付的标的物仅以种类与数量指示的债。 2、特定之债,指给付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特定物包括: (1)独一无二的物; (2)原本为种类物,经行为人制定后变成特定物。 四、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1、简单之债,指仅有一个标的的债。 2、选择之债,指债的标的有很多个,只能就其中之一为给付,可选择履行的债。选择之债一经确定其给付,转化为简单之债。 1、单一之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 2、多人之债,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二人以上的债。 注意:只有对同一个债,才能进行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的划分。若两个债的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是两个债,所以不能认定是多数人之债。 五、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债务的债。 2、连带之债,指债的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债的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债务的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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