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是否符合援助条件?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以及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1)申请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需经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的案件应当已经立案); (2)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获得法律援助; (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4)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暂住证。 二、哪个部门受理申请? 你的亲属应向当地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由他们受理、审查,指派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三、怎样申请法律援助? 根据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本人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如果达到了法律援助申请的条件的,就可以向当地的司法行政部门,也就是司法局申请司法援助。申请法律援助主要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经济困难证明以及相关的案件资料。只要司法局审核通过之后,就会指派一名律师来协助进行办理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