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房八不准的内容是什么 |
释义 |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一、棚户区大棚房拆除有补偿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村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根据以上两条法律规定,原属于种植农作物的大棚没有经过审批,被拆迁人私自在大棚内建设房屋的行为明显是违法的,按照相关规定,这些已建成的“大棚房”属于违法建筑,应当予以拆除,一般是没有补偿的。如果涉及到对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对土地补助费这部分还是有的。合规的大棚房被拆除能够依照相关的拆迁补偿条款拿到补偿的。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请查看各省市官方文件内容为准。 二、留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首先要看是否符合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需要相关单位报省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由省市下达用地指标。农民建房的用地指标一般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其他建设用地的用地指标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涉及占用耕地的,需要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获得用地指标后,由县级国土部门负责办理具体的用地审批。农民建房由农户提出申请后,县国土局统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其他建设用地由县政府征收后通过招拍挂或者划拨提供给用地单位。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没有经过省市审批的建设用地属于违法用地 三、非基本农田可以建房吗 非基本农田符合条件的可以建房。 非基本农田上建房要办以下手续: 1、已办《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向当地乡镇政府规划办报告,办理《规划许可证》即可建设; 2、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核对);向村委会申请,村委会审核同意后分别报乡镇国土所和规划办,办理《规划许可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后方可建设。其中:在原有宅基地建房的需本组组长签字,新开基建房的,需本组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签字(或按手印或盖章),并应缴纳耕地占用税。 非基本农田与基本农田区别如下: 1、产量不同:基本农田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部分耕地。非基本农田则为除基本农田的耕地,产量良莠不齐。 2、划分不同:根据相关规定: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非基本农田则是耕地中除去基本农田的部分。 3、用途要求不同:基本农田保护的“五不准”:不准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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