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选择之债的确定权是什么样的 |
释义 | 按照相关规定选择之债的确定权是属于债务人的,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并且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合理期间的催告后,选择权就转移给对方。 一、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有: 1、债务已经履行; 2、债务相互抵销; 3、债务人依法提取标的物; 4、债权人免除债务; 5、债权债务属于一人; 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终止合同的,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不能达到合同目的; 2、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主要债务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不能达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以持续履行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二、签了合同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吗 合同的签订是双方当事人合意进行的,同时合同的解除也是需要双方的当事人同意的,即使是在一方违约的时候也是不能单方面的解除合同的。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条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主要债务即次要债务的对称,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承担债务的大部分或者对债权人权利有重要或根本性影响的部分。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4、当事人一方迟延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如果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条款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至关重要,一方有违约行为将严重影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时,当事人可以不经过催告程序而直接单方解除合同。比如季节性、时效性强的标的物迟延交货,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5、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终止履行。终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交房时是否可以向开发商要求支付违约金 延期交房的,业主的救济有: 一、要求开发商尽快交房并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广大业主可根据合同中的约定起诉开发商要求其尽快交房,并按照业主的实际损失赔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二、业主有权解除合同。法律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是因为开发商资金链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交房遥遥无期,业主可以选择依法或依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利息+违约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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