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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租赁期间谁有权获得被占用补偿款?
释义
    土地补偿金应归出租人,而土地上的附着物赔偿应归承租人所有。对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追缴措施并加收违约金。拖欠土地出让款或违约者不得参与新的土地交易,且诚信档案将记录拖欠和违约信息。限制其参与土地招拍挂活动可通过提高保证金或违约金等方式实现。
    法律分析
    如果是土地补偿金,应该给出租人,如果是土地上面附着物所发的补偿金,应该给承租人。因为按照土地法的规定,土地补偿金或者安置费属于出租人所有,但是土地上面的树木、植被、秧苗等等,这些赔偿应该属于承租人所有。根据土地出让收支管理通知,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追缴。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时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外,要严格按规定加收违约金。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动工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期间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有关拖欠和违约信息要计入其诚信档案,可以通过提高竞买保证金或违约金等方式,限制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
    拓展延伸
    土地租赁期间的补偿款归属权问题调查与分析
    在土地租赁期间,关于补偿款的归属权问题是一个重要的调查与分析领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补偿款的归属权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首先,需要考虑土地租赁合同的条款,以确定双方在租赁期间对补偿款的约定。其次,如果合同未明确规定,应参考土地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考虑土地使用权人或租赁方是否有权获得补偿款。此外,还需考虑土地占用的性质、目的和侵害程度等因素,以及当地政府部门的政策和规定。综合分析这些因素,可以得出补偿款归属权的合理判断,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结语
    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土地补偿金或者安置费应属于出租人所有,而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树木、植被、秧苗等则应归承租人所有。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追缴,并按规定加收违约金。对于未按合同约定动工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在土地租赁期间,补偿款的归属权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包括租赁合同、法律法规、侵害程度和政府政策等因素。综合分析这些因素,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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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9:1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