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自留地的性质与林盘地、宅基地一样,是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依法分配给农户种植弥补口粮不足的土地,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耕地。自留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民群体的,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土地的使用年限,所以长期使用就等同于无限期使用,使用权由农民以户为单位进行行驶,因此任何组织在没有征得农户同意是没有调整、回收甚至是没收的权利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