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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定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释义
    法定解除的情况很多,主要有以下情形:
    1、开发商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构成欺诈的
    2、开发商将已售房屋私自抵押
    3、一房二卖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
    4、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或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
    5、开发商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无法办理产权证
    6、担保贷款合同不能订立;
    7、开发商虚假宣传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构成根本违约,致使购房人在购房时期望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8、不可抗力
    9、不属于不可抗力的事由,但是出现在在签订额合同时无法预料的情形,继续履行合同无必要,或者也无法履行的情形。
    综合上面所说的,买卖合同解除后代表着双方会解除合作的关系,但对于预付的货款是否会全额的退还就要看具体的情况,而且还要看双方是如何协商的,这样才能保障到各自的权益,所以,合同的解除的方式不同所存的处理方式就会不一样。
    一、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事由
    结合审判实践,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之事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协议解除;
    2、根本违约;
    3、迟延履行;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本违约: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迟延履行: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其他解除情形: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司法解释主要从实体上规定了解除商品房买卖的事由,对其解除程序则应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处理。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可见,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应该履行通知的程序。没有通知的,法院应该行使释明权,要求主张解除的一方及时向对方通知解除。问题是,通知已经送达,但对方一旦提出异议之诉,主张合同解除的通知人对于合同解除的效力便处于不确定状态,须由法院裁判。作为法院,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实践中,应该审查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从而确认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二、签了购房合同就撤销吗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主要情形:1.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2.商品房面积误差过大。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选择退房。买受人选择退房,开发商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清的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3.开发商迟延交房。指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交付。4.商品房质量问题。如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5.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指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或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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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9: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