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原则;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原则; 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原则; 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原则; 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