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
释义 | 被害人的权利:包括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控告侵犯诉讼权利或侮辱行为、申请回避调查人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申请复议、向检察院投诉、核对询问笔录、补充或改正笔录、自行书写陈述、了解鉴定结论并申请补充或重新鉴定。 法律分析 被害人的权利: (1)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侦查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回避。 (4)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对于被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6)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7)被害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 被害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被害人有权自行书写被害人陈述。 (8)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拓展延伸 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法律保护措施有哪些? 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为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首先,被害人有权获得警方的保护,包括提供安全保护措施、采取隐名措施等。其次,被害人有权获得案件进展信息,包括案件调查进展、证据收集情况等。此外,被害人有权要求参与案件调查,包括提供证人证言、提供证据等。另外,被害人还有权要求获得赔偿,包括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最后,被害人有权参与庭审过程,包括出庭作证、陈述意见等。这些法律保护措施旨在确保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结语 被害人的权利应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他们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对侵犯诉讼权利或人身侮辱行为提出控告。此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被害人可以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被害人还有权核对询问笔录,了解鉴定结论内容,并可申请补充或重新鉴定。被害人的权利应得到妥善保障和实现。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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