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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有哪些
释义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其中,第(5)、(6)类案件为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案件。增加规定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目的是解决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法的衔接。人民调解法规定了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因此,有必要明确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特别程序和法律后果。增加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目的是解决民事诉讼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明确行使担保物权请求权的主体、管辖法院以及审查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等规定。
    一、民事特别程序案件包含哪些?
    民事特别程序案件大致可分为三类:
    1.非讼事件
    包括宣告失踪人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宣告公民无行为能力、督促程序(发布支付命令)、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证书失效或无效)等。法院审理这类事件的目的是,在没有民事权利争议的情况下,确定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一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其特点是没有原告和被告,办案程序因利害关系人(不是原告)的请求而开始;法院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2.婚姻和亲子关系事件
    包括离婚、确认婚姻无效和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等。这类事件解决人的身份关系问题,涉及社会公益,在程序上应有特殊规定,不能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它与非讼事件不同,有原告和被告,存在着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3.行政法律关系事件
    包括对选民名单错误提出的申诉案件,对行政机关的职务行为提出的申诉案件,向公民追索税款和其他欠款的申诉案件等。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不是解决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争议,而是负责审查行政机关的职务行为是否合法,确定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如课处罚金、没收财产等。除以上 3类外,从诉讼理论上说,还应当包括破产程序。但很多国家另设破产法,作为独立的法律,破产程序不再列入特别程序中。
    二、法院审理民事特别案件时需要遵的规定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起诉。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度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问章规定。本答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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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7: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