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时,先由债务人指定抵充,没有指定的优先履行已到期的债务,然后是缺乏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债务。负担担保相同的按债务到期先后顺序履行,相同时按债务比例履行。这些规定是根据我国《民法典》制定的。1、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债务人的给付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应该先由债务人指定抵充,如果没有指定抵充,则应优先履行已到期的债务,若数项债务均到期,则应优先履行缺乏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债务。 2、如果负担担保相同,则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如果到期时间相同,则按照债务比例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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