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民法典对债务清偿顺序做了相关规定: 1、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2、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 3、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 4、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 5、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 6、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