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法律规章,公民享有生命权、健康权,任何人造成公民人身损害的需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负有保障小区人员及车辆安全进出的义务。为避免因管理不到位而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需将电动门的开启时间、停留时长等明确告知业主,并在门处贴出安全提示的字样,提醒业主出入请注意刷卡等,尽到高度的安全提醒义务。此外,当有业主因不按规章进出被夹伤时,物业公司人员应及时采取举措降低损害后果,并尽快将伤者送医。一般由物业公司担责。因为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未妥善履行管理义务,公民的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章: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在服务过程中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业主的财产损失的后果的形成有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拓展资料:物业判断自身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可从以下三个角度衡量把握: 一是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保障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二是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保障行为是否达到了同类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从业者现阶段所应当达到的通常程度; 三是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是否达到作为一个理性、审慎、善良的人所应达到的合理注意程度。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章: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