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员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有权利采纳当事人的调解协议,但没有直接劝说当事人和解的权力。 法律依据: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应当公正、独立、自由地行使职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查明事实,审查证据,依法做出仲裁裁决。”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仲裁员有权采纳当事人的调解协议,但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之间协助关系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仲裁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公正地进行仲裁工作,不得参与当事人之间的和解谈判,不得对当事人作出判决、裁定外的其他决定。” 综上所述,仲裁员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应当公正、独立、自由地行使职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查明事实,审查证据,依法做出仲裁裁决。虽然仲裁员有权采纳当事人的调解协议,但调解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能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仲裁员没有直接劝说当事人和解的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