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个人所得税特别扣除暂行办法》的住房基金扣除规定,第十七条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所有住房的住房租金支出,可按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单列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个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元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万元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发表的数据为基准。 法律客观: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