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生活困难可否请求降低抚养费 |
释义 | 降低抚养费请求支持:父母因失去劳动能力、收入减少等原因无法支付抚养费,可向法院申请减少或免除负担。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若经济困难,可要求增加抚养费。同样,子女患病或抚养方失去经济来源,也可申请减少或免除抚养费。民法典允许双方协商负担费用,如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将作出判决。子女有权在必要时要求超过协议或判决的合理要求。 法律分析 可以请求降低抚养费,给付子女抚养费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或因下岗等原因导致无生活来源或经济收入大幅度减少,而要求不再负担或减少负担数额的,应予支持。 有以下五种情况之一的,父母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费数额的请求时,法院可以支持。 即离婚时一方为取得对子女的直接抚养权,不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而以后丧失劳动能力或因下岗等原因经济收入大量减少,独自抚养子女确无实际能力的;离婚时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的抚养费数额少,随着子女成长、教育的需要和物价的上涨及社会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原抚养费数额明显不足,而对方经济收入增加又有给付能力的;子女患重大疾病,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难于负担全部的医疗费用的。另外,给付子女抚养费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或因下岗等原因导致无生活来源或经济收入大幅度减少,而要求不再负担或减少负担数额的,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结语 对于请求降低抚养费的情况,如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或因下岗等原因导致无生活来源或经济收入大幅度减少,并要求不再负担或减少负担数额的,应予支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如果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如双方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子女患重大疾病等,法院可以支持父母提出变更抚养费数额的请求。这样的支持有助于确保子女的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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