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林业行政复议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复议机关可以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申请人对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选择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范围如下: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3、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4、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5、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