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吸毒经历再次曝光,处罚会有何变化? |
释义 | 吸毒行为的处罚和强制戒毒的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非法持有少量毒品、提供毒品、吸食毒品以及胁迫医务人员开具药品等行为都会受到处罚。根据《戒毒条例》,吸毒成瘾人员可以被强制隔离戒毒,如果通过社区戒毒无法戒除毒瘾,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执行过程中对人员的身体和物品进行检查和保管。吸毒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是以贩养吸为主。 法律分析 一、第二次吸毒被抓如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二、强制戒毒的规定有哪些? 《戒毒条例》 第二十五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作出约定。 第二十六条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作出社区戒毒的决定,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进行社区戒毒。 第二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执行前款规定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具体执行方案,但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体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时发现的毒品等违禁品,应当依法处理;对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代为保管。 女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体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在司法实践中,不会因为吸毒而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除非是以贩养吸,如果有贩毒行为,即便是少量贩毒,也构成了刑事犯罪,而对于单纯的吸食毒品的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赌瘾情况,对其作出强制戒毒的决定。 结语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戒毒条例》的规定,对于第二次吸毒被抓的情况,根据情节的轻重不同,可以处以拘留和罚款的处罚。同时,对于吸毒成瘾人员,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强制隔离戒毒的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纯的吸食毒品的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情况作出强制戒毒的决定,而不会追究刑事责任,除非涉及贩毒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戒毒条例(2018修订):第四章 强制隔离戒毒 第二十五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作出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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