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养殖行为存在先后问题,现在是政府要引进水源地,并以未取得相关合法手续要求关停拆除为由不予补偿,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第二,因为先有的养殖后有的规划项目,所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无论是关停项目还是拆迁给企业造成损失都要进行补偿。(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设备设施、搬迁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