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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资金要求
释义
    法律分析: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二)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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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3:3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