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实施紧急避险之后还可以正当防卫吗 |
释义 | 对实施紧急避险之后还可以正当防卫吗 对紧急避险行为不能实施正当防卫。 按照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某人为了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或某种合法权益,不得不实施了损害无辜第三者合法权益,且不超过必要限度的紧急避险行为,是不会犯罪的,是合法的。 如张三在大街上被匪徒追杀,迫不得已抢走了路人李四的摩托车,从而躲避了匪徒追杀,那么张三的行为就是紧急避险行为。 这时,李四针对张三的紧急避险行为,是否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呢?如将张三当场打趴。 答案是否定的,对于紧急避险行为是不能实施正当防卫的。因为按照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行为是合法的,就不能对其实施正方防卫。 但是这并不代表无辜的第三人就要“认倒霉”,任由他人危害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他人的紧急避险行为,其也可以实施紧急避险行为。 如上述例子,李四在张三来抢车时,如将其打趴的,或者自行开车走人,躲避危险的,都应该认为是紧急避险行为。 只是紧急避险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一个更大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而不得不损害一个更小利益的行为,反之,就会涉嫌紧急避险过当,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成立要件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成立的要件有: 1、必须遭受现实的危险。现实的危险包括:自然力量产生的危险,如洪水、地震等;机械、能源设备产生的危险,如飞机故障、油库自燃等危险;动物侵袭造成的危险;人为原因造成的危险等。 如果实际并不存在着危险,由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善意地误认为存在这种危险,因而实行了所谓紧急避险,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避险。假想避险的责任,适用对事实认识错误的解决原则。 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即危险迫在眉睫,合法权益正处在危险威胁之中,如不实行紧急避险,危险立即会转化为现实危害,使有关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 对于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危险,都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否则就是避险不适时。例如,海上大风已过,已经不存在对航行的威胁,船长这时还命令把货物扔下海去,这就是避险不适时。船长对由此而造成的重大损害,应负刑事责任。 3、必须是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避免的危险,紧急避险是别无选择的一种选择。 4、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行为人损害某一合法权益,必须是出于避免较大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的正当目的。 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客体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明确这一点,对于区分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具有重大的意义。在行为人的不法侵害造成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危险的情况下,如果通过损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的方法来保护合法权益,那就是正当防卫。如果通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的方法来保护合法权益,那就是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不同,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之一。 5、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为有效避免危险而必须损失的合法权益的方式必须以“必要限度”为前提。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正当防卫】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与补偿办法】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