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65岁干活受伤有赔偿吗 |
释义 | 65岁工地干活受伤谁来赔偿要视情况而定,具体情况如下:尽管是工作干活期间受的伤,按照法律规定,在劳动过程中因为工作原因受伤应属工伤,但由于劳动者已年满65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已经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当属劳务关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有权向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索要赔偿,而不适用工伤追责范围,当然特例除外。 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65岁在工作中受伤赔偿如下: (1)在工地上受伤骨折一般需要赔偿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如果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 工地受伤骨折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工地受伤骨折的赔偿标准如下: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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