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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采购保证金比例是多少?
释义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的注意事项及责任限制。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同,不可同时要求供应商提交。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但需补足不足数额。保证金数额宜直接规定明确数额,有利于保密。不退还保证金并非供应商责任的高限,如中标供应商拒签合同造成超过保证金损失,采购人可要求继续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如果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必须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此外,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一、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
    1、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的数额是不同的。这是由于不同阶段发生导致采购人可以不退还保证金事件,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不同。投标保证金的不退还,是发生在合同订立、且尚未订立阶段,履约保证金的不退还发生在合同履行阶段,两者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显然是后者大得多。这也是履约保证金数额一般远大于投标保证金的原因。
    2、两种保证金不可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交。实际上,这两种保证金应该是一个衔接的过程,投标保证金在先,履约保证金在后。提交履约保证金后,就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3、关于实践中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的问题。中标供应商和未中标的供应商,都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这让有些同志对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的合法性产生了怀疑。我的看法,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的合法性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提交履约保证金后才能退还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而履约保证金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前就提交。因此,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不损害供应商的利益,同时,可能简化了退还和提交的手续。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同,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后,供应商尚需补足不足的数额。
    4、虽然规定保证金的数额用的是比例,但在招标文件或者采购文件中规定保证金应当尽量采取直接规定一个明确的数额。也就是说,按照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或者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相应比例计算的数额,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完成。这既可以避免供应商计算出不同的数额,也有利于保密。
    5、不退还保证金不是供应商责任的高限。如果发生了可以不退还保证金的事件,供应商的责任不是以不退还保证金为限。如,中标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供应商提交的保证金的数额,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继续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结语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是保障采购合同履行的必要措施,供应商需要注意保证金数额、提交方式和退还时间等问题。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虽然数额不同,但应相互衔接,不可要求同时提交。关于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的问题,合法性没有问题,但需要注意不同数额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后的补足问题。同时,采购人应尽量明确保证金数额,避免供应商计算出不同的数额,保证采购的公开透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修正);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九十一条 对境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科技创新产品、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
    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通过订购方式实施。采购人应当优先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产品研发合格后按约定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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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5:4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