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约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
释义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律分析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拓展延伸 预约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与适用条件 预约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与适用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来确定。一般情况下,买卖双方在签订预约买卖合同时会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根据合同约定,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同时,违约责任的适用条件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要求,例如违约行为必须是实质性的、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等。具体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条件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建议在面临预约买卖合同违约责任问题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结语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一方不履行或不符合合同义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对方若因此遭受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所导致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当初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预约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和适用条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确定。建议在面临此类问题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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