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救助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院2000年7月公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进行修订。新规定扩大了司法救助的范围,明确当事人符合下列14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伤人,请求赔偿的; 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伤,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等特困定期救助对象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司)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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