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有何规定?
释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切实做好司法救助工作,本市各级法院的具体实施意见:
    (一)民事、行政案件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1、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
    3、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
    4、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
    5、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6、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7、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8、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9、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10、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11、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12、矛盾较激烈的群体纠纷的一方当事人,确有一定的经济困难,坚持要求司法救助的。
    (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时,应提交由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证实其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
    2、下列当事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时,还应当提交由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民政部门、司法部门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
    (1)孤寡老人、孤儿或农村“五保户”;
    (2)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3)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的;
    (5)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6)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对当事人有特殊困难、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受理法院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7)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福利企业的,还应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各级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由立案庭负责受理。
    (四)当事人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属起诉、上诉时要求缓交诉讼费的,由立案庭审查;属已经裁判生效的,由原审审判庭审查。
    (五)对当事人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如果认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由负责审查的审判人员填写审批表,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院长审批。基层法院缓交诉讼费在5000元以上,减交诉讼费在2000元以上的,应报院长审批。
    (六)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上诉时要求缓交上诉费的,一审法院应迅速将案件移送二审法院。
    (七)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除正在报院长审批的以外,应在接到申请后5日内口头告知当事人是否准许,并应记明笔录附卷。对不予准许缓交的,应限期当事人7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不缴的,视为撤诉。不同意减交或者免交的,应限期缴纳。
    (八)司法救助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提出。如果当事人未提出,受理法院认为应当进行司法救助的,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予以司法救助。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3 23:4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