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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内部股权纠纷类型有哪些?
释义
    1、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纠纷,应列合同的相对人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应列公司为第三人。
    2、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应列出让股权的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东利益,一并追加为第三人。
    3、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纠纷,若是股权受让方明知出让方出资存在瑕疵仍受让的,对未按期足额的欠缴出资部分,债权人或者公司有权将股权受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补充责任。若受让方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还可以将股权转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撤销转让合同。
    4、隐名股东或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引起的纠纷案件,涉及到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时,一般应将显名股东列为被告;涉及到隐名股东要求显名时,将公司列为被告;涉及到与第三人时,第三人与显名股东的纠纷,将显名股东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第三人与隐名股东,第三人应将隐名股东列为被告。
    一、隐名股东对外如何承担责任
    隐名股东一般都是通过挂名股东对外承担责任的,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况下,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隐名股东实际上是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受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知情。这时,双方之间关系名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在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显名股东)若承担了连带责任,有权向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追偿。
    二、哪些方法可以有效保护隐名股东的利益
    第一、采用书面协议明确显明股东和隐名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隐名投资者是拟投资公司的实际股东,显名股东只是代为持有股权;
    (2)隐名投资者可以随时要求显名股东将股权变更登记至自己或指定的第三方名下;
    (3)如果拟设立公司不能成立或隐名投资者无法变更为注册股东,则隐名投资者享有要求返还投资款的权利;
    或者在公司发生资产增值时,享有要求按比例返还投资增长价值的权利;
    (4)显名股东因持有股权所享有的利益,如公司利润等,应支付给隐名投资者;
    (5)未经隐名投资者同意,显名股东不得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并就此约定相对严格的违约责任。
    第二、争取与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代持的知悉和同意。
    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只在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满足“与其他股东达成设立公司或继续经营公司的合意”的实质要件。
    第三、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隐名投资者在进行出资并设立公司后,应当积极参加公司经营管理,委派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参与公司经营决策。
    第四、关注显名股东持股情况,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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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8 10:2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