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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高利贷的具体表现形式如何防范高利贷风险
释义
    一、高利贷的具体表现形式
    高利贷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如下几种:
    1、借贷利率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包括利率本数)的,就构成高利贷。
    2、计算复利是一种高利贷常见表现形式,不过并非所有计算复利的都属于高利贷,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分为两种:
    (1)当其利率小于或等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不属于高利贷;
    (2)当其利率大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超出部分法律不予支持。
    3、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出借人等于减少了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变相地提高了利率,所以在借款时将利息先行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4、以他人资金转手高利出借。《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规定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
    如果出借人已经收取了部分高利贷利息,在法院认定利率超过法定标准后,先收取的高利息可抵充未偿付的合法部分的本息。
    二、如何防范高利贷风险
    防范高利贷风险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首先,要增强民间借贷的风险意识与守法意识,从法律层面引导规范正当民间融资行为。
    其次,要进一步倾斜加强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服务覆盖与优化金融服务,减少或铲除高利贷生存土壤。
    第三,要引导民间借贷从地下走到地上,使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
    积极推进民间借贷引导与规范性建设,先行先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对民间借贷的利率、渠道、规模、用途等建立信息跟踪;并进一步向信贷征信系统登记转变,最后实施报告备案制。坚持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净化民间借贷秩序。
    第四,要加强中介监督。建立非持牌融资、垫资、配资、转贷服务等金融中介与活动的监管中心,将种类繁多的融资中介及其活动都纳入监管。
    第五,要建立民间借贷黑名单制度,对扰乱市场秩序的专门高利贷者实行民间金融市场禁入。
    第六,要加强预警。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重点监测资金来源与用途结构、借贷利率、借贷规模流量,并定期对风险进行动态评估。同时对典型个案进行深入的实证分析研究,以准确研判民间金融市场的风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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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0:5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