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月已抄税的发票还能作废吗?发票已经认证不可以作废,作废发票要收回原发票所有联次。这种情况下由购买方申请红字发票信息表,销售方根据信息表上的十位数编码进行开具红字发票。依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未认证发票不需要做分录,什么时候认证后才做会计分录,当月认证的,会计分录处理如下: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贷:银行存款/预付账款这样说理解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