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告人无权在刑事判决后复印有关案卷。但辩护律师有权去复印案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那么接下来我们把这个问题延伸下:法院民事审判案卷向公众开放 即日起可查阅。根据规定,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卷的诉讼代理人,应提前与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与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法院要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书记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在场。司法解释对申请阅卷者的身份审查的规定,不是想像中的“森严壁垒”,只需出示律师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即可。当然,还要认真填写一份阅卷单。查阅案卷的范围仅限于“正卷”。在诉讼过程中,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以上便是律师整理的内容,可以为您解答相应的问题。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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