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区建筑垃圾堆放点法律规定 |
释义 | 律师分析: 建筑垃圾堆放规定: 1、一般都是规定在房子的一楼,一个比较不显眼的角落; 2、选择不影响小区美观位置堆放垃圾,要选择倒垃圾和清理方便的位置; 3、一般规定半封闭或者封闭的位置堆放垃圾,避免影响小区美观; 4、建筑垃圾堆放要及时清理,堆放不能超过一周时间。 建筑垃圾指人们在从事拆迁、建设、装修、修缮等建筑业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废旧混凝土、废旧砖石及其他废弃物的统称。按产生源分类,建筑垃圾可分为工程渣土、装修垃圾、拆迁垃圾、工程泥浆等;按组成成分分类,建筑垃圾中可分为渣土、混凝土块、碎石块、砖瓦碎块、废砂浆、泥浆、沥青块、废塑料、废金属、废竹木等。 住宅小区内的垃圾房应与建筑主体间隔10米以上。应在住宅(区)的下风向和较隐蔽处设垃圾站,其面积不宜小于6_,与住宅距离不宜小于10m,外部与道路相连;垃圾站地面及内壁宜贴光滑、宜清洁材料,并配置给排水设施。小区建筑垃圾堆放点具体是没有法律法规的,这个般由地方法规设定, 地方法规般设定居民到社区住委 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全登记并投放至指定地点。主要的规定内容如下:小区装修垃圾管理规定,非承重墙的拆、移需要专业人员的审批,方可实施;新砌的隔墙必须采用轻材质材料,除特殊要求外,不得用红砖进行砌筑。管径大于1.2厘米,不得在承重墙内暗敷,不得扩大时原预留的抽油烟机、排气扇管孔;选扯不能影响园区美观,应选择倒放、清运方便的次要位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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