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关于未成年人受性侵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时,往往因为年龄较小,无法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向侵害人主张 损害赔偿 。而 诉讼时效 的起算如果从侵害时开始计算,往往会超过时效期间,造成受害人权益得不到法律救济。所以民法典专门针对未成年人这一特征,对于其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做出明确规定,即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为三年。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可以相应中止、中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诉讼时效的分类 1、一般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 2、特使诉讼时效 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 (1)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 (2)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三、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诉讼时效要件是指适用诉讼时效的要件。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