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区停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需求吗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一、如何处理小区车位归属 1、确定车位性质,明确产权所有 如何处理小区车位归属?针对开发商独立拥有车库所有权的情况,购房者应当尽力争取让开发商在合同中明确地下车库的性质,比如“小区自用”或者“在保障小区业主使用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对外开放”等。同时应当明确,这些车位或者车库的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2、不信空话,见了真佛再烧香 无论地上还是地下车库或者车位,是否可销售的的唯一标准是能否办理产权证(或者预售许可证)。车位的产权证可以单独核发,也可以与购房合同一并核发。 3、依法维权,积极争取业主利益 由于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地面车位的所有权也归全体业主共有,因此开发商无权出售该类地面车位。此种状态下,小区车位属于谁呢?这类车位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租赁给业主使用,扣除必要费用后纳入小区维修基金。 4、车位租赁,不宜时限过长 有的开发商很“明智”,在签车位合同的时候会申明车位不能买卖,不签买卖合同,只与业主签租赁合同,并且不告诉业主20年后不受法律保护。此时,购房者租赁车位最长期限是20年。 二、小区车位应该租赁给谁 小区业主如已按配置比例购买、获赠、租赁到停车位,就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实践中有些业主超出配置比例对车位进行购买、获赠、租赁这属于过度需求,并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当然如果在这过程中有些业主没有能力购买车位,但有能力租赁的,应当满足这些业主的租赁需求,即使其他非业主出更高条件进行购买也不能首先出卖给其他非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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