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房屋补偿标准:关于修高速公路的规定 |
释义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市、县级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等方面的补偿,并要求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个人住宅的征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优先给予保障。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不得低于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如有异议可申请复核和鉴定。征收评估办法制定过程需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分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拓展延伸 拆迁补偿与修建高速公路的法律规定 拆迁补偿与修建高速公路的法律规定是指在修建高速公路过程中,对因拆迁而受到影响的房屋进行补偿的具体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拆迁补偿应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的补偿,包括房屋的购置费、搬迁费、过渡期租金等。同时,法律规定了拆迁程序的合法性和程序性要求,包括征收通知的送达、听证程序的开展等。此外,修建高速公路的规定包括了征地拆迁的程序、补偿标准和方式等方面的规定。综上所述,拆迁补偿与修建高速公路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过程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结语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同时,征收个人住宅时,应优先考虑住房保障条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格,并由资质机构评估确认。拆迁补偿与修建高速公路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过程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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