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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曾经被行政拘留过,会不会留下案底?
释义
    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没有犯罪记录,但可在公安机关查到。行政拘留的处理流程包括提出拘留意见、审核通过、批准、通知家属等。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况包括年龄、初次违法、年老或怀孕哺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特定情况下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政府采取消极性排除规定,体现人文关怀。
    法律分析
    一、行政拘留有案底吗
    行政拘留是没有案底的,行政拘留就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规定,案底,是指某人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行政拘留不属于犯罪记录的案底,但是,被行政拘留的记录在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应当是可以查到的。
    二、行政拘留处理流程
    行政拘留处理流程是:首先,由办案机关提出拘留意见,报系统内部法制处审核通过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然后,行政拘留应在24小时之内通知家属,下达行政拘留通知书;被拘留人对拘留处罚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执行行政拘留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不执行行政拘留:
    1.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政府对于行政拘留适用对象作了消极性的排除规定,即对于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员,行政拘留对其不适用,以体现人文关怀。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结语
    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不属于犯罪记录的案底。行政拘留的处理流程包括提出拘留意见、审核通过、批准拘留、通知家属等步骤。被拘留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70周岁以上、怀孕或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人员可以不执行行政拘留,以体现人文关怀。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三十二条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三)拘留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四)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书;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有关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且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和估价后,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发还清单返还,并在案卷材料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发还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领取人应当是涉案财物的合法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当出具委托书。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为领取。
    查找不到被害人,或者通知被害人后,无人领取的,应当将有关财产及其孳息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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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17:3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