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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何为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
释义
    适当性义务是指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以及金融服务提供者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融资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期货等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
    卖方机构承担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在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提供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领域,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告知说明义务不同于适当性义务,卖方机构的告知说明义务是其适当性义务的组成部分之一,而不是全部;告知说明义务是针对卖方金融机构拟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提供的金融服务,强调的是“信息披露义务”,即金融机构在推销金融产品时,应该向金融消费者充分说明与金融产品相关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等重要事项,使得金融消费者对所要投资的金融产品有足够的认识来做出投资决定。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为缔约过失责任,因此,卖方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承担的民事责任为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一条 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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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8:4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