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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自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释义
    《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3年12月22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一、除下列情形外,征信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评估或者披露个人信用信息:
    (一)被征信个人本人要求提供;
    (二)具有向被征信个人提供信贷、赊销、租赁、就业、保险、担保等意向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并经被征信个人授权;
    (三)具有对被征信个人进行商账催收等业务意向,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征信机构应当根据被征信个人要求,为其提供下列信息的查询服务:
    (一)本人的个人信用信息;
    (二)本人个人信用信息的来源;
    (三)获取本人个人信用报告或者个人信用评估的用户。
    三、被征信个人对其个人基本信息提出异议的,征信机构可以根据被征信个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时对其个人基本信息予以更正。
    被征信个人对其个人基本信息以外的个人信用信息提出异议,征信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征信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二)异议信息经核实无须更正而被征信个人仍持有异议的,征信机构可以对异议信息不作修改,但应当标明被征信个人的异议和相应理由;
    (三)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的,征信机构可以根据被征信个人的要求对异议信息进行更正。
    法律依据
    《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信用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以下简称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个人信用征信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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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7:4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