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自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
释义 | 《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3年12月22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一、除下列情形外,征信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评估或者披露个人信用信息: (一)被征信个人本人要求提供; (二)具有向被征信个人提供信贷、赊销、租赁、就业、保险、担保等意向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并经被征信个人授权; (三)具有对被征信个人进行商账催收等业务意向,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征信机构应当根据被征信个人要求,为其提供下列信息的查询服务: (一)本人的个人信用信息; (二)本人个人信用信息的来源; (三)获取本人个人信用报告或者个人信用评估的用户。 三、被征信个人对其个人基本信息提出异议的,征信机构可以根据被征信个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时对其个人基本信息予以更正。 被征信个人对其个人基本信息以外的个人信用信息提出异议,征信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征信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二)异议信息经核实无须更正而被征信个人仍持有异议的,征信机构可以对异议信息不作修改,但应当标明被征信个人的异议和相应理由; (三)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的,征信机构可以根据被征信个人的要求对异议信息进行更正。 法律依据 《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信用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以下简称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个人信用征信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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