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工会监督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可以在设计阶段、施工阶段、投产前的检查验收阶段提出意见,也可以要求按照国家规定增加或补建安全卫生设施并要求施工部门依法改善劳动条件。对未按国家规定同时配套安全卫生设施的,可以建议停止施工、投产,待安全卫生设施配套时再行施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