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发包人可以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包括: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完工且在催告期限内仍未完工、已完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根据以上规定,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发包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作出了规定。 《解释》第八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根据上述规定,发包人解除施工合同的情况包括: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发包人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以保护发包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发包人解除条件是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不履行次要义务,不能构成发包人解除合同的义务。不履行主要义务应以造成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为判断标准。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承包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承包人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并拒绝修复。 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建筑工程不能使用,承包人构成违约,承包人应当修复,承包人拒绝修复,那么承包人构成根本违约,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属违法行为,该行为无效,严重损害了发包人的合法权益,致使发包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发包人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合同: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根据以上规定,发包人解除合同是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需要注意,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是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而不履行次要义务不能构成解除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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