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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缓刑与监外执行的定义与区别
释义
    监外执行和缓刑是两种不同的刑罚执行方法。监外执行适用于有期徒刑和拘役罪犯,条件是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妇女怀孕或哺乳婴儿。缓刑适用条件是不再危害社会。监外执行在判决确定后可适用,无考验期,而缓刑在判决宣告时即可宣告。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后应收监,缓刑只有在考验期限内再犯罪或违法才会撤销。
    法律分析
    1、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缓刑适用的范围则小于监外执行。
    2、监外执行以有碍关押执行的法定情况,也就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为条件。而缓刑则是以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条件。
    3、监外执行是在判决确定以后才适用的变通执行方法,在判决宣告和刑罚执行期间均可适用,并不具有考验期。而缓刑则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决刑罚的制度,在判决刑罚的同时即可宣告。
    4、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一经消失,即应收监外执行,差别只是执行的场所不同。而缓刑只有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才能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刑罚,除此这外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可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拓展延伸
    缓刑与监外执行的条件、适用范围及执行方式比较
    缓刑与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的两种方式,它们在条件、适用范围和执行方式上存在一些不同。缓刑是指对判决被执行人刑罚的一种宽大处理,适用于犯罪行为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况下。缓刑的执行方式通常是将被执行人暂时释放,但需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监督要求。而监外执行是指将被执行人从监狱转移到社区进行刑罚执行,适用于犯罪行为较轻、有改造可能且不需要长期监禁的情况下。监外执行的方式可以包括居住制、劳动制等,旨在帮助被执行人重新融入社会并改造自己。综上所述,缓刑与监外执行在条件、适用范围和执行方式上有所差异,但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保护社会安全和被执行人的权益。
    结语
    综上所述,监外执行适用于有期徒刑和拘役罪犯,缓刑范围较小。监外执行条件为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婴儿,缓刑条件为不再危害社会。监外执行可在判决确定后适用,无考验期,缓刑则在判决同时宣告。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即收监,缓刑需违法或再犯才撤销。两者执行方式不同,但都为特殊刑罚执行方法。缓刑宽大处理,监外执行有改造目的。维护社会安全和被执行人权益的目的相同。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三百四十五条 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时,应当对精神病人严加看管,并注意约束的方式、方法和力度,以避免和防止危害他人和精神病人的自身安全为限度。
    对于精神病人已没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解除约束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四)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一节 罪犯的交付 第二百九十八条 对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罪犯,如果罪犯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执行通知书,将罪犯交付执行。
    对人民法院作出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如果被告人在押,公安机关在收到相应的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办理释放手续;对人民法院建议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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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6:0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