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银行卡莫名其妙的被外省公安局冻结了,可以申请异议。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 (一)扣减持卡人 保证金 、依法处理 抵押 物和质物; (二)向保 证人 追索透支款项; (三)通过司法机关的 诉讼 程序进行追偿。发卡银行采取了第四十七条所列措施后仍不足弥补的,将按照财政部《呆帐准备金管理办法》执行。对已核销的透支款项又收回的,本金和利息作增加“呆帐准备金”处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出资加入所在城市的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应当报经其总行批准。 法律客观: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 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二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每次续冻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继续冻结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冻结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