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试用买卖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试用买卖是指约定买受人先行试用标的物,然后在一定期间内再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合同。这种买卖常见于某些新产品的推销销售领域。 在试用商品期间,买受人可以决定是否购买商品,如果试用期结束后,买受人没有明确表示是否购买商品的,一般视为愿意购买商品。 适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交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一、网购买家先验货后签单问题 网购买家是有权先验货后签单的。《民法典》的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据此可知,买受人收到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时,有权对其等级、质量等情况进行查验、测试或者鉴定,承运人拒绝检验商品请求的行为不合法。 二、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有哪些法律法规 当事人可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由包括: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6、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七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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