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一般不得少于半年。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法律依据: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