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如何确定承包方?
释义
    农户接受了发包方要约,即依法取得了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的使用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发包项目,优先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农村中的非农户以及社会单位和个人一般没有承包权,但在资源较多,且经过民主讨论同意的情况下,非农户及社会单位和个人也可承包,这样获得承包权的承包者,也视同承包方。
    一、承包地全部被国家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
    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地全部被国家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国家部分征用的,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公职人员、出嫁女是否列为家庭成员由承包户家庭决定
    对于公职人员、现役军人、大学生等人员户口已经迁出,是否继续作为家庭成员参加登记的问题,根据规定,家庭承包经营户中个别人员的变化不影响家庭承包土地的权益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参加土地二轮延包及延包后的上述人员,是否列为家庭成员由承包户家庭决定。
    对于出嫁女和入赘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问题,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出嫁女和入赘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
    落户城镇的家庭按承包方的意愿确权登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居民转入城镇户口后,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不变。农户家庭虽然已迁入城镇落户居住,但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家庭迁入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仍然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户,应当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应尊重其意愿进行确权
    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将农民“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扩大到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并规定“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
    因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的,是否对其承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应当尊重承包方的意愿。
    “五保户”据其意愿确权登记
    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农户开垦的“四荒地”也可确权
    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新开垦的“四荒地”按照规定程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承包关系的,按照其他承包方式确权,如承包、租赁或者拍卖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按照其他承包方式进行确权登记,如果存有争议,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的土地不可确权
    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应当按照原承包地块测量的面积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集体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可注销和变更登记
    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全部或部分被使用的承包地,可进行注销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也可根据承包方意愿,不予注销和变更登记,但要在登记薄和经营权证书上予以注明。
    家庭成员增减不影响承包户土地确权
    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是个人承包经营。农户家庭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承包方,农户家庭的户主是土地承包方的代表。农户家庭的户主代表家庭同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土地承包关系后,每一个家庭成员作为土地承包家庭中的一员可以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承包期内,不能因为家庭成员的增减变化(婚丧嫁娶、添丁增口等),影响家庭承包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定和承包土地的稳定。同样,也不能因为土地承包家庭中成员的增减变化而调整承包土地的数量。此次土地确权是对农户家庭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进行进一步确权登记颁证,不是也不能在农村进行集体土地的重新调整和分配。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有哪些
    1、转包。转包重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转包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受转包人是承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农户。转包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不变,受转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的权利,获得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发包人许可,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
    2、出租。出租主要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出租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承租人是承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外村人。出租是一种外部的民事合同。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租权,并向出租的农户支付租金,农民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经发包人同意,但出租人需向发包人备案。
    3、互换。互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为方便耕种和各自需要,对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互换是种互易合同。互易后,互换的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农户达成互换合同后,还应与发包人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规定:承包方秒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4、转让。转让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转让将使农户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对转让必须严格条件。在承包方与稳定的非农收入或其他经济来源的情况下,方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是农民有了切实的生活保障,否则不应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倘若没有切实的生活来源,一旦遇到风险,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可能流离失所,造成社会不稳定。转让的对象应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具备转让条件的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5、入股。即承包方将承包土地使用权入股,参加农业股份制,农业股份合作制或实行股田制,并以入股股份作为分红依据。主要是有些地方为保护规模经营产业区,在土地延包时才土地承包权确权到户,使用权入股分红的一种流转方式。
    6、反租倒包。是原承包给农户的土地,由发包方反租回来,再重新发包或由集体直接经营。主要用以发展高效农业,创建科技示范区等。
    7、退包。是指承包户在承包期内把承包土地退交给集体,由集体重新发包的行为。退包的原因是这些农户因从事二三产业或外出打工,自己无力耕种又不愿交由其他农户经营。
    三、城里人可以承包农民的土地吗
    城里人可以承包农民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5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7 22:0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