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保险合同中代签字应注意什么 |
释义 | 一、代签字的认定 所谓代签字,从字面意义上来看是指本不具备签字权的人代替本该签字的人在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狭义的代签字仅只代签名,广义的代签字则包括代签名和代盖章两种行为。我们认为,无论签名还是盖章都是一种明示的能够产生特定法律效果的同意或认可行为,这两种行为一经做出,就表明当事人同意或认可其所签署的文件,并接受该文件所规定全部内容,同时也表明该当事人愿意以自己的行为享有该文件所赋予的权利承担该文件所规定的义务。所以根据目前相关法学理论和民事习惯,代签字应包括代签名和代盖章两种行为。由于民事代理的存在,代签字的构成和认定更为繁琐,由于代理人是获得本人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本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虽存在代签字问题,但代理人的代签字行为是基于本人的委托授权而为,是有权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其法律后果的有效性也是无可争议的。我们也就没有再做讨论的必要。据此,我们所认为的代签字,就是指无权行使签字盖章权的人代替本人行使签字盖章的确认权,导致该项民事行为无效或效力待定的行为。一项民事行为构成代签字需具备如下要素: 第一签字人是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外的第三人。 第二签字人无权,这包括该民事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虽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未取得进行该项行为的特定权利。 第三该代签字行为将导致相应的民事行为不生效力或效力待定。 二、代签字的种类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相互代签字。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都是保险合同所涉及的重要关系人。根据现行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所指向的财产所有人或人身保险中的身体健康和寿命的承载者。由此可见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定是同一个人,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由于在中国这样一个家庭传统非常浓厚,而现代法制精神相对不发达是基本国情,家庭成员之间并无十分重大的法律上的区分。大量的人身保险合同都是家庭成员互投,保险合同的签订、变更、履行、解除等过程中也存在大量互相代为处理相关事务的情况。所以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经常出现代签字现象。投保人是合同当事人,是合同双方中具有处分权的一方,投保人享有绝大部分合同权利,包括签定保险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变更合同中可以变更的部分、解除保险合同、指定或变更受益人……这些都是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所享有的权利。但人身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涉他合同,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投保人与受益人不一致。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第53条规定,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及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可以与保险人签定以上述人员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除此之外,该条还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同时本法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根据这两项规定,投保人要为法律规定有保险利益的人之外的人投保或为被保险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都要求被保险人明示的同意,最直接的方式就表现为被保险人在投保文件上签字。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也有部分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需要被保险人同意。《保险法》第63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另外,当保险合同所规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成就时,如果被保险人是直接受益人,则有权向保险人请求给付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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