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月23日,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让你不必再纠结于此,明确了“有纠纷、找法院”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就规定,“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另外,如果当事人已经申请行政诉讼,再到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这大大方便了当事人解决纠纷。 此前,很多人以及地方行政和司法机构误以为,已经登记的不动产产生权属争议的,应当先提起行政诉讼撤销或者变更登记。现在,最高院的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动产登记争议,买卖双方就不必像以前一样往行政管理机构跑了。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的判决,优先于不动产登记。 最高院解释第七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例如,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判决夫妻共有的房屋归丈夫或妻子一人所有,那么自法院判决生效时起,房屋的所有权就不再属于双方共有,而是归属于丈夫或者妻子一人,即使该房屋仍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这给购房者的提醒是,如果要买的房子落在夫妻双方名下,一可以让双方都在合同上签字同意,二可以让卖方提供法院判定该房已归一方所有的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