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退税费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房产退税费的条件是:(一)是个人出售及新购住房的时间均发生在1999年12月2日以后,并且出售以及购买的房屋的时间相隔不能超过12个月(买房和卖房是不分先后顺序的,但期间不超过12个月);个人出售住房的时间,以个人所得税完税证上代扣税款的时间为准;个人购买住房的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产产权转让证明中房产交易所登记确认时间为准。(二)是个人出售及新购住房均坐落在广州地区范围(含原两区、两市)内;(三)是个人出售住房在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办理房产交易过户,并由市调房总站按住房转让收入全额依1.3%代征了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二)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三)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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